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开展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过程中,通过问卷测评及其他方式,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风险承受能力与偏好,为其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加强对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在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的前提下,科学有效评估,对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和公司产品及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章 投资者分类

第五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公司的软件产品主要为普通自然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七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具体标准、转换流程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了解投资者

第八条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充分了解客户,并收集和评估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经历。包括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风险偏好。包括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等;

(五)其他有助于了解客户的信息。

第九条在收集投资者相关信息时,应明确向投资者提示,投资者应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明确告知投资者因信息不实或不全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公司根据产品和服务的特征,针对普通自然人投资者制定了《投资者基本信息及风险评测问卷》(附件 1),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测结果告知书》(附件 2)告知客户。

第十一条投资者基本信息和相关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应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测。

公司应根据掌握的投资者情况,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跟踪评测,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投资者后续风险评测每两年开展一次。两年未重新进行过风险评测的投资者,在其办理新业务时,公司应主动提醒投资者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测。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基本信息及风险测评问卷》所得的分值范围,对普通自然人投资者进行分级管理,按照 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 (激进型)等五种级别进行划分,分值范围与投资者风险等级对应关系详见《投资者等级分类标准》(附件 3)。

C1 类别投资者中符合“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损失”情形的自然人,或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认定为 C0 类别(最低风险类别)。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风险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四章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业务特征对其进行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细化公司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并制定《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附件4)。

第五章 适当性匹配

第十七条公司应指导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各项产品和服务的具体内容、业务特征、风险特性及适销人群。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投资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推荐或销售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2)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理解产品或服务的风险。

第十九条公司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与普通自然人投资者风险等级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匹配:

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 匹配的投资者风险等级要求 特别处理
R1(低风险) ≥C1(保守型) 当投资者的风险等级低于产品及服务风险等级匹配要求时,在履行特别风险揭示及经投资者确认后,可参与该产品或服务。
R2(中等偏低风险) ≥C2(谨慎性)
R3(中等风险) ≥C3(稳健型)
R4(中等偏高风险) ≥C4(积极型)
R5(高风险) C5(激进型)

第二十条不满足第十九条中匹配条件的投资者为不适当参与者。投资者要求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产品和服务的,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投资者仍坚持要求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应进行确认。

最低风险类别(C0)的投资者,仅限于购买或获取 R1 类的产品或服务,禁止参与 R2、R3、R4 及 R5 类的产品或服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监管规定、自律组织规则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业务规则变化,及时动态调整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和适当性匹配规则。

第六章 合规及内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多层级的监督控制体系,营销、客服等业务部门对部门内人员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行为负责,合规部门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流程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规部门应加强对业务部门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管理流程、产品或服务的结构、风险特性、适销对象等。

第二十四条公司合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营销、客服人员在投资者信息完善、产品销售、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实情况,并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公司每年抽取总任务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或接受服务的普通投资者总数的 10%进行回访。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将相关岗位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负责人、合规人员及员工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与责任,并在年度考核中设定一定的考核权重。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及外部监管规定,给公司带来合规风险,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声誉、财产等方面损失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合规问责,严肃追究相关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引起的客户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 留痕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

(一)投资者信息和资料;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级资料;

(三)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结果资料;

(四)向投资者发送和客户签署的文件;

(五)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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